原告在法庭质证时,向法庭递交了被告的宣传册原件、公证书及原告在澳际公司偷拍的录像资料等。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被告没有印制宣传册,也没有见到过原告的照片,也没有使用过原告照片,对于原告提交的公证,被告称在公证中不能表明公证人在公证时表明了自己的公证身份,因此,对公证书不予认可;至于偷拍的录像资料,因原告是未经同意通过偷拍手段摄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拍摄中也不能认定给原告宣传册的员工就是被告员工。不排除与澳际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利用诉讼这种手段打击澳际公司的良好业绩,降低澳际的对外信誉。
当法官问其录像中的办公地点是否是澳际公司时,被告予以认可,承认确实是澳际公司的营业地点。
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此案没有达成调解,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