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利冲突视野里,传统侵权归责的思维方式是被倒置的推理模式。该方法要求先确定诉争案件的性质及其权利义务;再适用法律。这样,法官事实上已经先确定权利义务内容、并对案件定性,那么这种思维方法无异于先入为主地得出结论,再按结论寻找法律规范。可以说,传统思维方法完全可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法律问题比较简单的案件,而一旦涉及到双方都主张权利,权利、权利之间形成冲突时,则难以简单地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以轻松对事实定性。在权利冲突中,法官须依对相互冲突的权利的评价结果进行裁判。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权利法律效力评价,以判断是否一项权利的法律效力优于另一项权利的法律效力;其二,权利的价值评价,当无法得出权利效力差别时,法官必须进行借助价值判断活动得出权利之间的价值轻重,进而优先保护价值较重的权利。也正因为权利冲突法律关系必须依赖评价活动,才有建立权利位阶制度的必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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