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公司辩称:其不是S公路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该改造工程已分包给B公司施工,施工期间发生的诉讼行为及产生的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其在施工路段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故其对该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特殊侵权的规定,也不适用《道交法》的规定。
被告刘某、顾某辩称:原告无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封闭的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B公司辩称: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而应当是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应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公司虽是S公路改造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但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1、S公路所在市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发出该路段进行封闭施工的通告,称“因S公路封闭施工,在此期间,凡需经过该路段的机动车辆一律绕道行驶”。2、S公路改造工程由A公司承建。A公司将雨污水管道工程分包给B公司施工。3、原告提供的照片证明S公路改造工程由A公司施工。S公路在施工期间已采取了封闭措施,并设置了警告标志、张贴了通告。被告刘某是装载机车主。被告顾某是B公司聘用的临时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