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不乏其例。对于恶犬咬伤他人致人重伤,狗的主人该当何责,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规定。该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侵权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咬伤他人的是一只烈性犬,属于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动物。由于未经养犬登记,从表面上看,李涛是狗的主人,但因李涛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这只烈性犬实际上是属于家庭财产,其父母也应该被理解为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李涛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又怠于赔偿的情况下,钱蓓可以将李涛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钱蓓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将李涛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求追究其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取得受害人谅解,对于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