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0周岁的小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岁的小孩在幼儿园或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也就是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38条对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作了规定,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小孩受伤,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小孩受伤,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2e4631ea015bab88916a6599be39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