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显失公平很难有量化的标准,这只能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经济环境作个案的认定。本案中,应考虑和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显失公平不是仅仅偏离,而是严重违背正常的利润水平。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所指出的:“即使价值与价格之间相当失衡,或其他因素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的平衡,尚不足以构成重大失衡。这种失衡必须非常严重,以至于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准则。”
其次,要从商人的眼光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全面综合把握。商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没有人愿意作亏本生意。但是,就某笔业务而言,其可能宁愿亏损,而在另一笔业务中赚取更大的利润,或者以换取长久的业务关系、市场份额。因此,不能孤立地就某笔业务利润是否过高下简单的结论,往往要联系整项业务进行综合衡量。
从本案各方的实体利益看,不能表明各方利益明显不对等或存在重大失衡。首先,xx公司与yy公司、zz公司就空调的买卖和安装签订了两份合同,该两份合同相互联系。从zz公司提供的其开给xx公司的发票和空调经销商开给zz公司的发票看,zz公司在空调销售中并未加价,未赚取利润,因此判断空调安装价格是否过高时,应适当考虑空调销售的利润这一因素。其次,合同约定的安装方式等内容与案外人现在的安装并不完全相同,而且zz公司认可合同约定的价格中包含了每一楼层100米管线的费用。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安装价格的不同。xx公司诉称空调经销商可以免费安装,但由于其安装方式特殊,xx公司并未提供在这种安装方式下经销商可以免费安装并对空调进行保修的证据,因此也不能以空调安装系免费作为比对系争合同安装价格是否过高的标准。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的安装价格虽较通常安装为高,但还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