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何谓显失公平,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大多数学者主张,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依客观要件说,只要合同的履行利益严重失衡,即可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即可请求变更、撤销合同,至于产生不公平后果的主观原因如何,则不必过问。因为此类合同所欠缺的不是表示要素,而是标的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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