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争讼之合同有效;西安x建诉请xx学院支付剩余款项,因不符合双方所达成的付款条件,故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西安x建的诉讼请求。
西安x建不服,提起上诉称:室内消防工程是综合楼的组成部分,在竣工交验时其向xx学院出具了竣工报告和全部工程资料;xx学院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是其当时未设计消防工程的配套泵房及未办理消防工程施工的备案登记;综合楼消防系统的配套工程系其他单位承包施工;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xx学院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xx学院使用教学综合楼后,未及时对消防设施进行专项验收,致其拖欠西安x建的工程款未能清结。xx学院以自己不积极作为导致的后果拒绝向西安x建支付剩余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在未明确责任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下,仅以争讼之综合楼消防系统工程至今未取得合格证或有关部门允许使用证明,驳回西安x建的诉讼请求,与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相悖。西安x建请求xx学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应予支持;至于利息,考虑到双方就争讼之工程有关问题达成的“待消防工程验收取得合格证书或有关部门允许使用证明后,以审计结果为准进行结算”的实际情况,故应自本协议约定的取得合格证规定的次日起计算。综上判决:撤销原判;xx学院给付西安x建剩余工程款及利息;驳回西安x建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