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8日,中建八局(以下简称原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上海化工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在上海化学工业区20万吨水厂工程的总承包权。之后双方签定了总承包合同,约定总价为4971万元,且是闭口价;施工图可以变更,变更后价款超过原合同价款的5%以上部分不作调整。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翌年8月,上海化工区中法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继承了自来水公司在总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由于当初自来水公司在招投标时没有施工图,仅以初步设计进行招标,因此签约时不具备计价条件,但双方却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固定造价。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进行了多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造价5793万元,超出合同价款822万元。原告根据上海市“九三定额”对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了造价估算,发现其工程造价高达8357万元,如继续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原告将会损失3386万元。由此可见,原告与自来水公司双方约定的合同造价是显失公平的,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多次与自来水公司和其后的受让方被告协商解决总包合同中不平等的条款,始终未果。
2002年12月20日,原告在距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仅剩余7天时间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总承包合同中不平等的条款行使撤销权。在诉讼中,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双方协商解决。最终,原告得到被告工程补偿金1200万元而申请撤诉。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由于实际造价超过合同造价将近一倍,本案很显然是属于后者“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受损害方行使撤消权,就可以变更相应条款或甚至撤消。另外要注意的是,撤消权的法定诉讼时效只有一年,而一般大型工程的工期都要超过这个时间,因此如发现合同显失公平,就应及早行使撤消权。
类似的以初步设计进行招标的方式和合同在建筑市场占有主导地位,所以,对闭口合同造价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慎重。有几点可作为防范措施。
1、组织会诊。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组织有关领导、专家以及合约、法务、工程、经营、财务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工程承包范围和其它内容,针对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依据相关定额预测工程成本,最后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如对初步设计报价的工程项目没有施工经验或经验不足,则应投入大量精力对类似工程的各项经济指标详细研究,对比分析,以免在投标报价上出现重大失误或落入陷阱。
2、酌情对付。如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施工图纸尚未出来,投标人要研究招标文件中规定施工图是由谁设计,可通过设计单位了解业主对设计的具体要求,也可通过提供的设计方案,以询标的方式进行了解,建设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如施工图是由投标人设计,则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承包范围所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测算,最后确定是否参加投标。如施工图是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设计或委托他人设计,且合同价款为不可变更的,这样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隐藏了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同时,也不排除少数建设单位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大环境,故意设置有损于承包方的隐蔽方案。对此,投标人应放弃投标机会。 3、增加约束条款。如果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中,对闭口合同价所包含的风险限额没有明确,那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务必增加对该合同价款所包含风险限额的约束条款。
5、及时诉讼。如投标人未认真研究投标文件而取得了工程施工承包权,但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对承包方存在不公平因素,一旦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投标人将会遭到重大经济损失,投标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在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即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中不平等的条款行使撤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