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是璧山县丁家镇至广普镇公路边的一饮食店店主。2000年6月,被告李某某承建了从丁家镇至广普镇水泥路面的硬化工程后,经丁家镇政府同意,暂时将工程用河沙堆放于丁广路一侧以备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在其门前堆放河沙影响其饮食店的生意,曾找被告说理,但未找到。被告李某某得知消息后,于2000年6月26日下午4时许,开着自己的红旗车来到原告处问“谁在找我,有什么事?”原告说:“我找你,你把河沙堆在我饮食店门前,影响我营业,给我造成了损失,你要把河沙移开。”被告回答:“我在此堆放河沙是经镇政府同意了的,你不就是想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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