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体育局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按照补充协议,保修期按原招标文件执行,质保期3年。质保期间,被告每隔一年免费维护检查膜结构一次。同时,根据膜材外方供货商标准,膜材质保期为12年。因此,被告交付工程后,未能履行售后服务保证,致使体育场东看台的膜面在保修期内开裂,虽经原告两次函催维修,被告均未能按照约定予以维修,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同时,庭审中被告虽主张罩棚破裂原因系11级强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但原告认为造成罩棚破裂的原因并非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而是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补充协议及售后服务保证,适时按照约定予以维护保养,以致造成隐患,恰遇大风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被告的不可抗力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被告北京xx认为,其与原告双方签订的民事调解书中,工程质保期(缺陷责任期)已经确定为一年,工程质保期截止至2007年1月11日。更关键的是,涉案建筑工程是通过多家单位严格验收后交付使用两年的合格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均达到合格标准,即便施工单位不履行维护保养义务,也不会造成工程材料损坏的后果。反之,被告即使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对罩棚材料自身的抗撕裂强度也没有任何作用。权威资料显示,涉案膜材料是从法国进口的高强度PVC材料,该材料在30米高空张拉的状态下,破裂两道共计40米长的口子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人为用锐器爬上膜面划破,一是超过设计承受范围的强大外力所致。因此,在排除人为锐器划破的可能后,导致膜罩开裂的真实原因与被告是否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无关,其破裂的唯一原因,只能是该膜遭受了超出国家对涉案工程规定的设计承受力以外的外力。而xx市气象局书面证明,2007年4月14日xx市遭受百年不遇的强风袭击,属于自然灾害。这种现象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畴。
被告认为,由于膜结构工程属于比较专业的工程建筑,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判过程中遇到专业性疑难问题,法院可委托专业或专门性机构对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为此,审理中被告要求法院委托专门性机构及专家对涉案争议焦点——膜破裂原因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