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对外交流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一般不会产生异议,而为什么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报社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报社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就必须审查该报社是否履行了审核义务,是否发布了虚假广告。本案报社在发布广告时,审核了对外交流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涉及的广告语是“为商务人员提供: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东南亚各国及香港、澳门地区商务旅行、商务考察、工作签证及护照办理程序的免费咨询”。对这一广告内容的解释不能断章取义。从语法上分析,整段广告用语只能是一段构成动宾结构的短语,即“提供……免费咨询”。因为,“提供”之后至“免费咨询”的一段是“的”字偏正结构,其中心词是“免费咨询”,中心词前面的词语均为修正“免费咨询”的定语,即表明“免费咨询”的范围。因此,系争广告的内容仅可解释为提供有关方面的义务咨询。所以,报社所发布的广告并不存在超越对外交流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问题,更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亦与黎丽所受损失无因果关系。
因而,黎丽要求报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