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爱民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对小区内三栋住宅楼,12个楼梯单元共175套进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0时起至2011年9月30日24时止;合同除了日常物业管理外,还特别约定了被告受委托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做好小区治安、消防工作,努力建成平安小区,包括门岗执勤、巡视、实行封闭式管理,下半夜执勤室定时或不定时巡逻,至少两小时一次;对外来人员、租户进行登记等管理事项。2009年9月11日,小区业主刘先生向公安部门报警称家中被盗,由于公安部门一直未能破案,遂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在发现原告家中被盗后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且在当天是保安24小时在岗,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刘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诉争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直至业主被盗事件的发生,被告未对诉争物业进行封闭式管理,对小区北院破损铁栏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且保安巡视设置有很大的漏洞,由于被告所提供安保措施未到位,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进入原告家中进行盗窃,致使原告的财产受损,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的份额以2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