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股权转让协议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解除而引发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能否解除以及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否解除”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合同的生效与解除方面的内容。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生效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如下两种: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前者包括不可抗力、债务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达及法定的其他情形。后者除了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采取合同方式。本案即属于约定解除的情形。
在本案中,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的主体为xx公司与某某公司,双方均为适格主体;意向书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故该意向书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xx公司应承担履行约定义务亦即协助某某公司完成惠之舟公司同某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及土地更名等相关手续的责任。但从约定期限届满至今为止其仍然无法履行该义务,按照意向书的约定,xx公司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时需返还定金,此即双方达成了协议解除的约定。在约定事项出现时,合同解除。
其次,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合同解除的效力方面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具有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产生终止履行的后果;一是溯及力,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具体是指: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或者过错方予以相应的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合同解除后,xx公司无需再履行协助某某公司完成惠之舟公司同某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及土地更名等相关手续的义务,某某公司也无需支付剩余款项,此即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而对于某某公司交付的定金属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某某公司请求返还的行为为恢复原状的行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对于请求赔偿部分,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自己因合同解除带来的损失,本案中某某公司以意向书中的经济补偿的条款来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