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犯罪和合同民事欺诈两个概念来看,很难将它们二者加以区分。因二者均有下面几点共性。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之故意;二、客观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欺骗行为;三、使受害方产生了错觉,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四、都有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结果存在;五、都使受害方将财物交付行为人,这二者表面上具有上述共同点,但只要我们把握住行为人合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会发现二者具有质的区别。
(一)从两者的客体特征看,利用合同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物所有人对自己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更严重的是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只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从而使另一方遭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合同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二者在客观方面的特征:合同犯罪是实施欺诈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而合同欺诈行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有夸大其词的做法,但一般总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只是该事实存在瑕疵。并且利用合同欺诈在客观上有违法与犯罪的交织。行为人合同欺诈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表现在其对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判断。只要该行为侵犯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财产权益达到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行为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利用合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刑法》看,一般是以数额达到较大来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从二者的状态上看,利用合同犯罪分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种状态,而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三)从合同犯罪行为与合同欺诈行为主客观方面的区分。利用合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意在利用对方当事人误签合同,引诱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将财物交付行为人,自己则不履行合同,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人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上只是通过签订合同这一行为,使合同对自己较为有利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和根本条件,但重点要考虑(1)行为人是否有缔约的能力,利用合同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使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也是为了诱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物;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人夸大履行能力也是为了增强对自己的信任,以促使合同的签订。行为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只是履约存在瑕疵。(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利用合同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其只是利用合同这一合法外衣骗取对方财物。其主张上是想怎样如何积极创造条件将对方合同定金,预付款或货款,货物骗到手,其根本不去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而合同欺骗中的行为人夸大履行能力也是为了增强对方对自己的信任,促使合同签订,这种情况下,合同本身是真实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也创造一定条件履行合同。(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利用合同犯罪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骗取对方财物后,一般不会积极创造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欺骗中的行为人以夸大履约能力的手段骗取签订合同后,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在现有条件和状况下无法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会设法创造履行条件,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4)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处分占有物的行为。利用合同犯罪的行为人、多将签订合同获得的钱物用于还债,挥霍或其他违法活动,不管给对方造成多大经济损失,均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讲,有合同欺诈行为的合同当事人,为按时履行合同,将签订合同取得的资金用于生产或经营支出上、或者把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物进行加工、销售,以货易货,其目的都是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与非罪还要注意以下几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行为人的目的一是想占有对方财物;二是利用合同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前两者行为人心理状态一直保持不变,其结果一是承担合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承担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但在实际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随着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变化,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就会发生变化。行为人开始以欺骗方法想占有对方财物,随后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如全面履行合同,行为人将有利可图而履行合同,此情况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消失,其承担的是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想占有对方财物,但由于害怕刑事追究,又积极创造条件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刑事责任被免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但主观上没有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只是想签订合同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随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行为人的意识发生变化,其主观上已不在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铤而走险,主观上想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