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的会员,由被告提供原告运动场所、淋浴及更衣设施,原告向被告支付年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因更衣室地面湿滑而滑到在浴室门口更衣室处的地点已有两证人作证予以确认,两证人的陈述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在服务合同履行中应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设施,该设施应保障原告使用安全。原告受伤时,被告在履行服务合同中所提供的更衣室地面湿滑,提供的泡沫拖鞋较滑,在更衣室显著位置也未摆放、张贴警示标志,且被告在原告受伤前亦有多人滑到的情况下为对服务设施进行改善,因此原告在更衣室摔倒受伤,系被告履行服务合同不当所致,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解其提供的淋浴场所系免费,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酌情考虑;原告应在洗浴过程中应注意积水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1791.7元,交通费103元、误工费6469.33元、护理费144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4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