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能认为该案简单,胜诉没有问题,一派洋洋自得的神态。为了不打草惊蛇,我方的口头答辩很简单,只说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出示了租赁合同证据,对此证据,我方认可有效。到了庭审提问的时候,我向原告本人发问并要求原告代理人不得回答和商议。
至此,我方有目的提问已经完成,而且相当成功,为了巩固成果,我向审判长请求: 审判长,我请求将刚才的提问及原告的回答记录在案,并作为呈堂供词。审判长说:书记员,记录在案。
此时,我方的抗辩观点及依据的证据才形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属实,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该房屋依然由原告控制和使用。因此,既然是因为原告违约没有交付房屋,我方自然没有义务支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