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一、 买卖合同货款已经两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1、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该合同第四条第1款明确约定:“第一次最低进货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五日内先支付进货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剩余进货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三十日内支付。甲方把进货款转到乙方公司账户。”其中明确约定甲方的第一次进货的价格是3万元人民币。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先交货,后付款,被告已经在收到货款之前先发货。原告于2006年6月27日向被告支付1万元整,2006年7月31日向被告支付2万元整。被告于2006年6月23日已经将货物发送给原告(具体见编号为330036847的YCC快货业务详情单和深圳市邮政营业局出具的证明)。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是先交货,后付款。原告在法庭上承认,所谓预付款,是还没收到货物之前所支付的货款。因此,本案中的进货款就是进货款,根本不是什么预付款。
3、原告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提交的证据只有两个:第一个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证明双方有过合同关系,但该合同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的往来款是预付款或者被告应该退款;第二个证据是银行的转账证明,这个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过款项(对于该款项性质和合同履行情况具体请见下文),但是也不能证明被告应该向原告退款。因此,总体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因此,双方已经就该3万元买卖合同的进货履行完毕交货与付款的义务,第一次进货的货款支付与货物发送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 原告主张的款项为预付货款的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1、合同中没有任何预付款项的条款规定。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原告先预付款项,后交货的约定;实际操作中是被告先交货,原告后付款。
2、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款项为预付款项。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证据上,在汇款用途一栏中没有任何关于预付款记载的事项。如果是预付款的话,怎么可能不对此进行记载呢?只有正常的货款支付才不会对此特别记载。
3、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也明确是“购货款”,既然是购货款,被告已经把货物发给原告了,不管原告是自己购买了还是(代理)转卖了这些货物,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两清。不知道原告根据什么法律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4、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该款项不可能为预付款项。被告提交的银行收款凭证上的用途一栏同样没有任何关于预付款的记载。如果原告支付的是预付款,怎么可能不在有关凭证上记载用途呢?只有正常的货款支付才不会对此特别记载。被告提交的快递单证据和银行证据有关时间都显示,是被告先发货,原告才转账汇款的,怎么可能是预付款呢?
因此,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提交的证据都证明,该款项为合同所约定的第一笔进货款,不是什么预付款,且该笔交易已经钱货两清。
三、在第一笔进货已经钱货两清的前提下,不知道原告根据哪条法律规定可以在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前提下要求被告退款?那原告已经接收被告的三万元货物又应如何处理?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声称的事实及理由与当庭发表的辩论意见互相矛盾,不符合基本的常理,完全有悖于基本逻辑。
1、原告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中写的是要求返还购货款三万元,具体事实与理由中,又是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在当庭性质认定时,也还是分不清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销售代理合同。不管是买卖合同纠纷也好,是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也好,被告已经把货物发送给你了,至于你是自己拿来用了,还是转卖给他人了,并不能影响你已经拿到被告发送的货物这一事实。合同中也没有规定你如果没有把货品卖掉就可以退款。既然你已经拿到货了,你要求退款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2、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写的是返还购货款。但是事实和理由中又声称是预付货款,但是又不能提供关于该款项是预付款的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
4、原告一方面声称没有收到货物,另一方面又声称因系代理销售,且未能代理售出物业管理系统。按照常理,只有原告收到货物,才能向外代理出售,否则你怎么代理别人进行销售?既然现在原告未能代理售出物业管理系统,那么该货物一定还在原告处。你怎么可能没收到货物呢?
5、原告在法庭上一方面声称被告发出的快递单只有重量,没有内容的记载事项,因此无法证明该快递单中的具体货物内容,也无法知悉该快递单是否已经到达原告处;另一方面又声称,收到了该快递单,里面只有软件的演示版和技术支持资料,不知道是否通过该快递单收到,同时,双方也没有什么当面接触,都是通过邮件等方式联系的。原告的这种说法完全是自相矛盾的,具体分析如下:
(1)按照原告的讲法,一方面是没有收到被告发出的货物(无法知悉该快递单是否已经到达原告处),另一方面是已经收到演示版,请问原告,你既没有同被告进行实际接触,又没有收到这个快递单,你是怎么收到的演示版?有没有就其他途径收到该演示版进行举证?演示版是什么样的演示版,你有没有举证?被告的快递单上的发货人与收货人的信息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记载的收发货人信息是一致的,而且,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也证明被告确实已经向原告发送过货物。现在你到底是收到了这个快递单呢,还是没有收到这个快递单?
(2)作为对原告声称被告没有交货的抗辩,被告只能提供已经发送那么多货物给原告的快递单证据,而且里面确实有使用版的产品,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如果确认其收到的快递单中没有使用版,只有演示版,原告有充分的时间提交关于具体的快递单货品的证据,但是原告在有效的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任何关于具体快递货品的证据,现在突然声称该批货品里只有演示版,没有使用版,请问原告的证据呢?你所主张的存在问题的演示版在哪里呢?你如果要否认那些收到的物品中没有使用版,你应该要将那些收到的物品在举证期间内作为证据提交,但是你有没有在举证期间内对此进行提交呢?现在我被告把货都已经交到你原告手中了,我手里只有快递单据,我怎么去证明里面的货品内容,这个举证责任只有你原告来承担!
6、原告声称只收到演示版,没有收到使用版的另一个理由是软件的使用版不可能通过快递这种渠道方式交付,被告要在客户确定之后,到客户现场安装,因为直接邮寄方式不利于被告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其实是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被告的一套产品才一两万块钱,如果按照原告的讲法,每成交一个客户我被告都要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安装的话,我的来回的机票旅费、住宿费和人工成本可能早就超过我那个软件的卖价了,谁愿意来做这样的生意呢?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更是无稽之谈,因为这种使用版都是可以由客户通过设定的密码安装,被告不需要到达现场,只需要进行远程的技术指导即可。合同中也并没有对安装问题作出规定,这正是根据软件行业的惯例来操作的。不知道原告凭什么证据说必须要由被告上门对客户进行软件安装?
7、原告声称其一直在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事实却是:除了第一笔进货以外,后来从来没有从被告这里进过货,而且现在还抵赖说从来没收到过货物,又没有提交任何关于市场开拓的证据文件,不知道原告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哪里?
8、原告声称被告没有向其提供发票,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发货。但是,依据国家发票管理方面的规定,发票只是证明已经发生款项往来,并不能证明是否已经发货,开发票与交货是两码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开发票的买卖合同多的是。被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在原告付款之前,被告已经快递过货品给原告,这已经是足够充分的货物交付证据。
五、原告毫无诚信,没有完成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被告视具体情况保留对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有关损失的权利。
1、原告除了完成第一笔进货的付款以外,没有其他任何进货记录,没有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应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没有在代理关系结束时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有关资料与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道理上和逻辑上都是完全讲不通的,其诉讼主张完全就是无本之木。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商业社会经济秩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保被告不会无辜地承担不利后果。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