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货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12日签订的《蛇口三突堤货仓管理合约补充合约》中的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0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01年11月28日受理了上述货仓管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根据双方当事人2001年11月20日达成的协议书,并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陈有锐先生作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仲裁庭于2001年11月28日组成。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0日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