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事务所受本案反诉人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我们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且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现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审议:
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谁在本案中有违约行为,并构成了相应的违约事实。针对这一焦点,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我方出示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来看,反诉人是如实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相应的违约事实。相反,被反诉人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对这一观点我们从以下两方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被反诉人存在延期付款及付款不足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双方于2007年元月8日签定的《甲醇合成系列设备购销合同书》第六条第1、2、3款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被反诉人即应支付定金30万元整;第二笔款应于2007年5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整;第三笔款应于2007年6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整。对此约定,我们从被反诉人履行此约定的情况即反诉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证明的事实来看:被反诉人支付的第一笔款是2007年3月21日,支付了30万元,延期了2个月零13天;被反诉人支付的第二笔款是2007年8月6日,支付了40万元,延期了2个月零21天,且少付了10万元;被反诉人支付的第三笔款是2007年12月4日,支付了30万元,延期了5个月零19天,且少付了20万元。
从合同约定及被反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来看,被反诉人没有按约定时间及金额付款,存在多次延期付款及付款金额不足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
<二>、被反诉人存在拒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针对被反诉人多次违约及付款额不足的事实,反诉人一再宽容、忍让,并于2007年11月30日与被反诉人签定了《补充协议》,但在补充协议签定后,被反诉人仍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甚至存在拒绝履行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对此在反诉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该事实。双方在签定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反诉方积极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反诉人定做好设备,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反诉人多次催促被反诉人提货,被反诉人均不配合。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运输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在合同履行的期限内,被反诉人根本就不予配合,既不支付运输费,也不就何时履行提货义务给予答复。履行期限到期后,被反诉人仍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反诉人迫于无奈及厂家的催促于2008年3月31日、2008年4月24日、2008年5月20日分别发公函催告,要求履行提货义务,但被反诉人均不予理睬且不予明确答复,拒不履行提货义务。
由上可见,被反诉人在本案中有延期付款、付款金额不足及拒不履行提货义务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依法应由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給反诉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