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请求的依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请求中,劳动者只须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须就书面劳动合同订立提供证据。
因此,一旦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既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就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梁某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制定公司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管理制度制订等事宜。
梁某入职时,恰逢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为了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公司也于2008年1月开始本公司劳动合同的审核更新,而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审核更新的正是梁某。更新之后的劳动合同以及梁某本人的劳动合同均由梁某保管。
而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表表明,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梁某作为企业劳资负责人,在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表签名确认。
因此,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表以及梁某入职同期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来看,公司与梁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但梁某双倍工资请求给用人单位提出一个问题,即人力资源部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由人力资源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