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延歌诉被告郑州**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21日签订物流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运输服务,现被告仍欠原告193532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7月至11月份的运费共计193532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郑州**运输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闫延歌一十九万三千五百三十二元。
二、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七十一元,减半收取二千零八十五元五角,诉讼保全费一千一百二十元,共计三千二百零五元五角,原告闫延歌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