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报告显示,计某颈部以下各部位严重碎裂离断,颈部以下各脏器严重破损。尸体整形就成为了火化前的“必修课”,由此产生的费用就成了原被告之间矛盾的导火索。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计某家属停尸费4800元,明显未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两次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但被告均未理睬。原告一气之下,遂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其占有、管理的太平间返还原告。
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停尸费是按照30元一天的标准收取的。被告按照死者家属的要求,介绍殡仪馆对尸体进行整形,原告所称的4800元属于整形费。根据湖发改费管[2006]207号文件关于湖州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整容整形费的上限为5000元/具/次,这笔费用并未超出最高限额,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被告也从未接收到原告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因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