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为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 有限公司 分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特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承包方为 分公司的经理,从事 地区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承包方不得从事其他经营业务。
承包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公司单独建帐,进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盈亏由承包方享有或承担。
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向发包方上缴承包费计人民币 元;在每个承包年度第1个月内支付。
另外,按工程项目的总额上缴 %的项目管理费,立项后付 %;竣工后付%。
承包方完成上述承包指标以外的超额部分,在承包方支付办公和业务费用后,有权决定奖励办法和福利用途。
4.1 在2005年1月底前,将分公司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4.2 负责刻制分公司的公章,分公司帐户的开立和注销,参与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4.3 如发包方在 地区从事项目工程,按工程项目的总额的1%的向承包方支付项目管理费。
5.1 承包方必须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劳保福利等制度。承包方每月向发包方申报分公司财务报表;发包方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5.2 承包方的生产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在承包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5.3 承包方应按时向国家纳税。承包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负全部责任。
5.4承包方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招聘职工,有权根据职工的工作效率、身体条件、劳动态度、执行纪律好坏等情况,决定职工工资的多少,调整工作和辞退职工。
6.1 发包方如未按第七条终止合同,则应返还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年度承包费。如果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还应向承包方赔偿损失。
6.2 承包方如不按时按量完成上交发包方款项,应按照银行关于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7.1 承包方未按第一条规定的承包内容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7.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开立银行帐户的;或者承包方的财务报表【含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与事实不符的;
7.3 未按期上缴承包费或工程管理费,逾期3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