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事项: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共计4项。
分公司名称应冠以其总公司名称,缀以“分公司”字样,并标明该分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和行业(与其总公司行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2、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加盖总公司公章):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总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
(3)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印章);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7)分公司经营范围有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报批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申请时效:自总公司设立分公司决定作出之日或自批准设立分公司之日起30日内
6、备案登记:总公司应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总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7、法律效力:
(2)分公司应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其住所的醒目位置,否则,工商局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公司应在工商局指定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总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由工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4)公示效力:
工商局将分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社会公众可向工商局查阅、复制,工商局应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