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吊销企业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处理原则,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应该体现如下原则: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列主义基本的方法论之一,吊销企业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应该贯彻马列主义这一活的灵魂。具体的讲,就是根据吊销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首先是确认吊销企业的身份问题。这里的身份问题不是该企业的姓资姓社的问题,也不是该企业是公有、集体还是私营的问题,更不是该企业是叫公司还是什么其他中心、集团等的称谓,而是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身份,这是判断吊销企业的身份问题的惟一法律标准。如果该企业具有法人身份,则依国家的法人制度来处理吊销企业民事责任,如果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身份,则由该企业有法人身份的开办单位来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1994年3月30日的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就是强调被撤销或者歇业企业的法人身份问题,第二条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依法实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贯彻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企业法人以其所有(国有企业为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开办单位以其注册资金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股东或者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贯彻的有限责任的原则。
第三、贯彻过错责任原则。贯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企业的股东或者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对企业应该履行法定义务,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违法清算以及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等等。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的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具备了企业法人规定的条件,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该批复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这是关于注册资金不实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明确的司法解释。
关于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的民事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2月9日法(2002)21号关于金融结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1、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结构为企业提供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2、对前项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结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3、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结构追加为被执行入。4、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结构的赔偿责任。5、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执行。这是一个比较全面的规定,但仍有问题,199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3号则另有新意。
该规定名为关于金融结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它强调金融结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出具不实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结构除出具不实验资报告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金融结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结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该规定的新意在于验资结构出具不实验资报告,出具不实验资报告,如果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结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