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拒不清算、恶意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债权人因此无法足额受偿的,股东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还包括恶意处置和侵占公司财产等。
至于股东在多大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则视具体情况而定:1.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股东应当在债权人不能受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有限赔偿责任;2.股东侵吞公司财产的,则负有返还义务,无法返还或原物毁损、灭失的,应在债权人不能受偿的债权范围内,按原物价值折价赔偿;3.股东恶意侵吞公司财产造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则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公司财产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在财产已经混同的情况下,股东很难令人信服地证明其现有财产中哪些是原公司财产,哪些是原个人财产。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为了防止发生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要求股东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未能受偿的债权承担无限责任是有道理的。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问题,仅靠上述措施是不够的,还需要完善公司立法、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惩治和预防功能,使故意逃废公司债务的股东在融资、注册新公司时受到严格限制,促使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减少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