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说认为,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不切合实际,因为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往往人去楼空,资产不知去向,有关责任人又不及时依法进行清算,致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为了保护公平交易,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确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法人资格。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第23、24号批复的出发点。笔者认为,即使没有清算组,但每个企业法人都存在清算义务人,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可以得到保障。
所谓清算义务人,是指对解散或终止的企业法人负有进行清算义务的民事主体。由于企业类型不同,其清算义务人也是不同的。具体可分为:1、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开办单位或投资者;2、集体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开办单位或投资者;3、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股东;4、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选举的清算人员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5、法人型联营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为联营各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如果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成立清算组,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性质应是侵权赔偿责任,而且是无限责任,即不以清算义务人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投资的财产为限。对此,《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都有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或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又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应当成立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清算义务人如不履行,即有过错,如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则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一样,也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债权人的物质损失。比如,因不及时清算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赖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灭失等。二是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成立清算组,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说债权人的损害并非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则不构成侵权。四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主要是清算义务人的故意所致。
结合实践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出现的情况,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
1、清算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财产减少、流失的,应当在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虽然组织了清算组并开始了清算,但没有尽到清算义务人应当尽到的责任,致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财产流失或减少的,应当在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放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债权,致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财产减少的,应当在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企业法人因注册资金不实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不实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进行清算时,如果发现被清算的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郭明瑞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孙效敏论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M〕.载现代法学2004;
(4)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