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改制变脸,公司虽然恢复了“国有控股”身份,可企业经营管理却出现了混乱状况。从2001年到2003年8月,盛晓彬虚列各种名目从公司套取资金8800多万元,成立“小金库”。2002年,盛晓彬以各种名义从“小金库”里拨出1210万元用于炒股营利。
这一发生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暴露出改制中普遍存在的管理真空和监督缺位现象。2000年以来,成都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这类案件79人,涉案总金额上亿元。从已查处的案件不难发现,一些国企经营者侵吞国有资产的手段花样翻新。
弄虚作假,人为减少企业固定资产。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经营者和有关人员隐瞒债权,虚列债务,国有净资产被人为减少。
利用职权,贪占处于非正常管理状态下的国有资产。一些企业管理者利用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缺乏监督检查,趁机挪用、侵吞自己保管的财物。
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四川某县酒类实业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朝兴在公司改制前夕,与他人合伙炮制了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款视为引资,将售房款视为创收,并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奖金,共分掉公款7.5万余元。
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予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成都市双流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时,管理层故意抬高门槛,要求每位职工最少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的职员,还故意夸大风险,使绝大部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层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获利200余万元。
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发生,在健全规制,严惩违法行为的同时,成都市检察院还建议——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改制程序。建立改制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破产清算组对企业外债清理回收,加大追债力度。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主管机构三方的权限,推动国有产权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保证交易公平、公开和透明。
强化对改制企业的监督。企业改制前,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成立监督机构,对企业改制前后的资产、产权、债权及分公司或子公司资产进行严格、全面清理。同时,成立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参与监督企业改制全过程,切实防止改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