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应结合投资体制改革,使企业收益中用于再投资的部分不再是全部收归政府而由政府投资,而是应有充足部分留给企业集团由企业自己进行投资。又如,应坚持所得税按比例留给企业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政策。在赋予企业集团的人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还应给企业集团以产权交易权,并形成良好的资产交易评估体制与资本市场,形成资产重组所需要的规范的产权交易制度。考虑到资产重组实际上是一种资本经营行为,因此应该给大企业集团以应有的资本融通手段。例如,在间接融资方面,企业集团可以入股银行或组建财务公司;在直接融资方面,应该促使集团股票上市并且使国家股流通。尤其是应该充分认识到,大企业集团在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对重组对象实行并购时,需要付出并购的成本与费用,因而国家应该给大企业集团在重组存量时所必需的增量资金,特别是企业集团通过闲置资产(如土地等)置换所得的货币资本,应交由企业集团用于支付资产重组的成本与费用。
为了促使企业集团实现纯粹性的资产重组,政府应该设法剥离资产重组中的债务与富余人员,政府承担这方面的任务虽然会加重政府的负担,但对加快资产重组是极为有利的。如果把资产重组中的债务与富余人员的剥离任务交给企业集团自身,那么政府就要考虑对企业集团以各种方式予以支持,如在税利及闲置资产换置上要对企业集团实行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应该考虑到目前企业集团在跨行业、跨地区之间进行资产重组时,还有部门所有制与地区所有制等所形成的行政障碍,因而政府应该帮助企业集团消除这些障碍。只要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有兼并的驱动,那么有关政府部门就应强力推动其兼并。
大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必然会涉及到大企业集团之间的资产重组,因而我们应该从各方面防止企业集团之间在资产重组中相互阻滞,其中包括资本经营观念的树立及资本经营权力的赋予,推动大企业集团之间的法人持股,实现交叉持股。大企业集团与单个企业相比,虽然它可以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资产重组,但要进一步扩张,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产重组,就会遇到自身或者其他方面的约束,因而我们应采取各种方式弥补企业集团在这方面的不足,如发挥政府的作用,从而形成一个全方位的而且互补的资产重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