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资公司。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均热衷于依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条款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要求授权代表国家经营。目前改制后的“国有独资企业”分布的范围已远远超出了由《公司法》所规定的经营特殊商品的行业或特定行业,并广泛地分布于一般的工商行业部门。流通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有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融资,尤其不利于吸收和利用国内的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而且,国有独资公司既不是一种规范的国有企业形式,也不属于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范畴,因而不值得大力提倡。除少数经营粮食、战略性商品的企业外,对流通行业这种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一般不宜采取国有独资形式。
2.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一定人数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这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公开向社会募资,股权转让较为困难,因此,不适于企业大规模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流通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这种组织形式。
3.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将纯竞争性的国有流通企业视其情况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效益良好、管理规范且成长性强的流通企业争取成为上市公司,这将是大多数大中型流通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