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涉及关联交易的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特别是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的这一修改,使关联交易纳入《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的规范范畴。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国家利益及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管的信息披露等规范制度。由于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具有一次性交易金额大、定价较为复杂,而且必须聘请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等特点,按现行准则要求所披露的内容(性质、类型、要素)投资者根本无法判断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自身的权益,因此,还应增加披露资产评估机构、谁聘请的、评估的金额和评估报告内容简要、最终交易价格与评估金额差异及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