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反重组承诺的行为中,也有许多行为符合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操纵市场的构成要件,从而属于操纵市场型的违反承诺行为。依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证券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仅仅是为了操纵市场、影响市场价格,进而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而作出重组承诺,从而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则其属于证券法上的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型违反承诺在主观上具有通过诱导投资者在不明真相时作出投资决定,并以此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公开重组承诺操纵市场、进而影响市场价格,造成证券市场秩序的混乱。操纵市场型违反承诺与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方面,前者必须具有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与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相同的是,在操纵市场型违反承诺行为背后,也同样可能伴随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其关联方等第三者之间的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也是法定的证券侵权行为之一,对于该类行为的责任追究,《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早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