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是两权分离的结果,是从国家所有权中发展、衍生而形成的,其存在前提是国家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经营权之于所有权一定的从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所有者掌握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并不仅仅是为了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建立适当的关系,划分各自的权利、利益和责任,而更主要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法律手段,确立和完善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各种经济机制,建立先进、强大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从而为国家的整个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立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因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活动便有了特定的意义,其生产经营目的首先便是从社会利益出发,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便是国有资产的社会性。由于社会性,必然产生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只有国家通过其掌管的国有资产,从全体公民利益和全社会发展需要的最高层次出发,协调、监督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从而维护全民和全社会的利益,管理好社会的公共经济活动。诸如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维护国有资源、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等设施,组织重大建设的实施,援助和开发边远地区,抗御自然灾害,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等。显然,这些职能是不可能由其他任何部门或组织来行使的。因此,考察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改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首要的一条是不能取消国家所有权,进而取消国家所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目前阶段,坚持国家所有制,维护国家所有权,这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
而两权分离恰当地揭示了我国国有经济的内在本质,科学地划分了国家作为所有者与企业作为经营者的相互关系。企业是在国家授权下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国家的间接控制和宏观协调。经营权并不构成对国家所有权的否定,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国家所有权,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为:首先,国家以主权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对经营权的内涵、范围、性质、效力作出决定,并通过一定的授权方式使每一个企业的经营权得以形成;其次,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从宏观上监督、引导企业行使经营权,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协调和控制作用,如向企业下达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等;[9]再次,国家在分权后仍保留着一部分所有权权能,如通过征税而与企业共享收益权,且其收益权优先于企业的收益权;最后,国家可以撤销对企业的授权行为,如根据法定或实际需要而对企业作出关、停、并、转的决定。[10]
经营权的从属性与前述经营权的物权性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的统一。从属性反映的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权关系,体现企业与国家地位的差异性,物权性体现经营权性质、内容的自主性、广泛性、充分性及其重大意义,此二者构成了经营权最基本的独特法律征。我们既要强调经营权的物权性,也不能忽略了它的从属性,因为只有这两者的辩证结合才反映了经营权作为国有企业财产权不同于任何其他类型民事权利的本质之处。
综上所述,科学地理解两权分离理论,赋予国有企业完整的经营权,是使国有企业改革走出困境、确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正确而有效的产权关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必由之道。
[1] 可参见:覃天云:“经营权与企业法人产权辨析”,《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等相关论文。
[2] 这种观点可见诸经济学,法学方面的许多报刊文章,此处不一一罗列。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3页。
[4]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3页。
[6] 可参见:梁慧星:“论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所有权”,《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王利明、郭锋:“国有企业股份化与法人所有权”,《法制日报》1986年11月28日第3版;杨志淮:“绝对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论国营企业的所有权关系”,《法学研究》1985年第2期;马俊驹:“论国有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性质”,《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等。
[7] 可参见:徐学鹿:《商法概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版,第67-76页;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45-251页。
[8] 前引马俊驹文,《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
[9] 当然,指令性计划应当降少到最低限度,转向以指导性计划为主,并逐步让计划退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只保留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产品的计划性。
[10] 这种撤销行为事实上类似于其他非国有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的出资人基于自愿解散企业的行为,特别是当代表国家的出资机构决定解散企业时,但有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当国家基于行政强制手段解散企业时(如企业因严重的环境污染而被责令关闭),但这种情形往往不是国有企业的出资机构,而往往是其他职能部门(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