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一问题,有关方面应当重视起来,除了证券监管机关应加强研究对上市公司子公司行为的监管外,有关部门还应着手改进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形成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超额亏损子公司形成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进行利润操纵。
1、如果子公司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即母公司的该项投资尚存在恢复投资成本的可能,就应该将该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因为在超额亏损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实际上无论是从整个集团的角度还是母公司的角度看,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都是要其承担的,而只有在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以外的义务才能免除。同时,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同样反映了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那种认为“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捌全额抵减合并净利润,报表使用者会产生误解、经营者也不服”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超额亏损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将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同时,还应减少合并净利润。在具体会计处理中,母公司对于持续经营于公司的超额亏损,应继续确认为投资损失,在母公司会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按贷方余额列示;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均进行抵销处理。如果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超额亏损子公司后来又破产清算,这时可再将超额亏损作为合并收益处理。这种处理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因为子公司已经破产清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以外的义务可以免除。这样处理同时也需要对我国有关投资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但不需考虑母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因为母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已经体现在合并净利润的减少额中。
2、如果子公司已经不具持续经营能力,即近期拟进行清算处理,那么对该子公司则不应纳入合并范围,以防止利用合并报表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母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提供了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以及大额债权,即使超额亏损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仍应对其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以及大额债权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因此,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母公司对该类子公司存在有债务担保、其他财务承诺事项或大额债权时,应充分估计由于债务担保、其他财务承诺事项或大额债权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对此,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通过“预计负债”方式使该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对母公司和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得以充分反映。
3、会计报表中应充分披露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相关情况:一是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根据,如超额亏损子公司对集团经营战略的重要性、财务重组情况和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分析;二是母公司对超额亏损于公司;是否提供了债务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承诺以及是否存在大额债权,以分析判断母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大小;三是无论超额亏损于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对其与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都应充分披露。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下列情况不需要披露关联方交易:(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霹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该准则认为合并会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单独整体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集团内部的交易已经不属于关聯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可以不予披露。(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该准则认为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有的被抵销,有的已经如实反映,而且会计报表使用者主要看整个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因此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不予披露。然而在上市公司存在超额亏损子公司的情况下,这种规定不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超额亏损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其所导致的对母公司和集团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因此,无论超额亏损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对其与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都应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