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在某些情况下达不到防止一人公司股东逃避责任的心理。建议在规定民事责任的同时,配之以规定行政与刑事责任。当一人公司不按照商业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设立、登记、备案,不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时,应处以相应的行政责任,比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整顿等;当一人股东发生恶意逃避、废除债权、非法转移财产等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一人股东的刑事责任。(16)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中虽然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一人公司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很多方面还急需法律的进一步规制。只有通过法律的有机调整,才能使一人公司健康、合理、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184-185页
(2)丁峻峰,付晶晶:《反思〈公司法〉中一人公司规范》,《上海企业》2006年,第2期,71页
(3)可能立法者应该多参加实践就不会犯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了吧
(4)谈萧:《一人公司立法的“整容”》,《法人》2005年,第6期,119页
(5)第三部分的完善建议和第二部分的法条分析是相对应的
(6)王育红:《试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205年,第22卷,第2期,144页
(7)祖伟,崔丽:《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6月,26页
(8)魏静芳:《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探讨》,《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年,第15期,第12期,46页
(9)周瑞玲:《论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17页
(11)阳雪雅:《对一人公司弊端的事前预防》,《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2月,第20卷,第1期,82页
(12)祖伟,崔丽:《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6月,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