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在经济社会中要注重效率。公司设立登记要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报送诸多文件材料,公司章程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社会公众要获得公司的一般信息,可以通过公司网站、电话咨询、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公开网站等方式查询,而查询公司章程只能与公司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档案室联系,实际到登记部门档案室查询复印。第三人查询公司一般信息,途径多样,成本较少,方便快捷,但是查询公司章程的现实性却受到影响,而且成本较高。随着经济发展,交易行为并不限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很多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的行为已经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经济交易可能跨地区、跨行业甚至跨国界,如果认定第三人查询公司章程是其应承担的义务,那么,势必要曾加交易相对方的成本,为了确定公司是否有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或者确定其担保数额是否超过公司章程的限额规定,而专门到公司登记部门查询公司章程,显然是不现实的。第三人成本的增加,查询程序的繁琐势必会打击其交易的积极性,而不利于交易的进行,影响经济的发展。
公司章程的备案公开并不能成为第三人负有查阅公司章程义务的条件,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查询义务。为了便于交易,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相对人的积极性,第三人应该享有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但是笔者建议,第三人在交易之前应该行使查阅公司章程这项权利。为了加强交易的安全性,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对第三人作了明确的指引和提示,因此,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第三人查阅公司章程以确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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