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即表决权回避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客观上保护了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1997年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引入了表决权排除制度,但是对该项制度的规定并不彻底,原指引第72条为避免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大会表决时难以达到足够的通过率,对关联股东回避作出了例外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而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删除了该项规定。今后上市公司在遇到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大会难以达到足够的通过率的情况时,只能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