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司法救济功能。其具体表现在,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非法侵害后,通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能够恢复公司和股东原有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权利被侵害时,公司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向侵害人主张权利,但当侵害人是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经理时,公司往往不能或不会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因此而生。该制度赋予股东突破公司独立人格的机会,并代表公司向侵害者提起诉讼,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维护公司的利益,并实现股东群体的股权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经营监督功能。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公司内部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就会考虑到潜在的来自股东的诉讼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预防侵害行为发生、确保企业健康经营的作用。该制度的价值不是以诉讼所争取填补损害的金钱数额可以衡量的,其经营监督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对控制股东的监管。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知,股东对公司行使权利时,一般是以资本多少作为决议原则,实行一股一权的表决形式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分配方案等公司的重大事件,并决定经营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此产生的董事往往会偏重其所代表的大股东的利益,对中小股东或者在决定公司决策中不具有发言权的股东,存在着不利的因素。许多控股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许多国家赋予其他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的利益。其次是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所带来的结果是董事会权力的日益膨胀,公司的经营大权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把持。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制约能力愈来愈弱,常有董事滥用权力等情事发生。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用的做法是通过立法强化公司董事的责任。当公司董事的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原本应由公司追究董事的赔偿责任,由于公司与董事之间特殊的关系可能导致公司怠于行使。因此,为实现对董事责任的追究,有必要赋予股东一条代替公司行使追究董事责任的途径,使董事对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具体实际意义上的社会价值。体现在其能够促进市场经济平等主体的公平竞争,为守法经营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特别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代表诉讼制度可以对这些行为予以有力地遏止,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极为不合理,不但股权分支,而且普遍存在着股权高度集中的现象,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国有大股东实际控制着上市公司,因此大股东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常发生,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引入对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从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恢复其他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最终有利于国有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的改革目标,促进资本市场的高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