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应当借鉴美国的立法例,而不应局限于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有学者提出派生诉讼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五项,颇有实践价值:(1)公司董事、监事、清算组成员、发起人、经理及其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其对公司应尽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2)控制股东或大股东违反其对公司应尽的诚实义务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3)公司外第三人因债务不履行而对公司承担的责任;(4)行政机关对于公司所负的行政侵权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的责任。从新修订的公司中的规定来看,上述五项内容均已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