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简言之就是案件发生的原因。案由对于当事人实体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案由对于法院立案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确定法院的管辖。法院立案必须确定案由。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案由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而诉争的法律关系的特性就是诉讼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即诉讼标的性质,也是法院最终要裁判的对象。 但是与代位权诉讼纠纷和撤销权纠纷一样,涉及股东代表诉讼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即诉讼标的的性质来确定这类诉讼的案由。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或者说法院裁判的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两个:一是原告股东是否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二是侵权人是否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法院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中首先要审查股东是否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在确认原告股东具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之后,还要审查被告是否侵害公司的利益。如果根据法院审查的后一个实体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确定案由,不能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所要裁决的所有法律关系的特点。
按照第一个法律关系的特点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直接定为股东代表诉讼纠纷,能够比较好体现这类诉讼的特点。在我国公司法确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作为案由,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确立后,有必要将股东代表诉讼纠纷确定为案由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