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明确的举证责任制度,特别是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首先明确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即在规定期限内不举证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法院在不能查明财产情况时应当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不如实申报财产,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其次,为防止当事人举假证妨碍执行工作,应制定当事人举证实行保证制度,如果举假证,应承担法院为此支出的实际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民事制裁。
2、建立明确的法院主动举证的规定。法院应该总结执行程序中的相关问题,限定法院在一定范围能主动调取证据,对法院执行不能的主动性限制有利于提高申请执行人的主动积极性。
3、建立明确的被执行人不举证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处罚制度。应对拒执罪进行细化,便于操作加大司法拘留的处罚力度,扩大对执行担保的处罚范围,例如在对担保财产执行的基础上,允许以人担保,可以对担保人进行人身罚,进而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
4、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和奖励制度。古人讲究“法不可知,而威”,只有加强法制宣传,才能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才能自觉的遵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上出发,应建立执行奖励制度进而鼓励其他人举报被执行人违法情况,配合申请人和法院监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和社会环境。宋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