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派生诉讼对公司治理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价值是在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后以及股权分散后更加关注小股东的利益,从而为中、小股东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通过诉讼形式,董事的行为得到矫直,失衡的企业内部利益关系重新得到平衡这是我们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最大期待。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不仅影响到企业和个人,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还停留在以三权分立出发的层面,注重对权力者的制约方面。但是,公司的意义不是为了内部的相互制约,而是为了公司更加的发展,公司既是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治理的目标在于实现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的观念应该从权利制衡转向科学决策。〔6〕
注释:
①虽然机理没有区别,但在不同法系中称法不尽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代表诉讼”,而英美法国家称为“派生诉讼”。
④如,2001年,浙江五芳斋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向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而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另一股东状告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法院最终判决259万元损失由董事长个人赔偿。2003年4月8日,上海投资者邵先生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列为被告。
⑤所谓“长烟囱政策”,是指加害人由于近距离的受害者的诉讼威慑,而把损害扩大到远距离的更广泛的范围。在环境污染中,烟囱架得越高,危害就会越分散,于是很少有人愿意主动诉讼。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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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3.
〔6〕李雨龙,朱晓磊.公司治理法理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