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人公司、家族式公司不断增加,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大量增加,在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使公司的偿债能力消弱或丧失的情况,这在被执行主体为一些家族式的私营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此执行阶段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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