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后,公安机关破获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而此时正值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要求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输入电脑。因黎某某原持有的股票因被盗销毁灭失,证券公司不给其办理股票输入电脑手续。1993年2月,黎某某向上海某某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在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3年6月,黎某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股票被盗灭失公示催告。
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原则规定,决定受理了黎某某的申请。同时,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部查验,黎某某名下确有上述号码、数额的“某某电子”A股股票。1993年6月12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该公告并刊登在6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催告期间届满后,黎某某于8月18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2日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黎某某灭失的号码为9115至9174的上海某某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60股A股股票失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黎某某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上海某某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