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我国现有三类由三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三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存在“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倾向。
融资租赁在我国被视为金融业务,实行过度监管,整个行业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力不从心。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高门槛(注册资金在亿元以上),把许多有志于此的内资租赁公司挡在了门外。譬如,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则无此资质。再如,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底线是 5 亿元,并对资产负债比例、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流动资金贷款、长期投资、租赁资产、拆入资金、对外担保比例等都有严格规定;而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仅对注册资金、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有所要求。
——税制不明确、不合理,税赋不公平。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 40% 可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出售回租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也无明确说法。
此外,三类租赁公司纳税基数不同,税赋不公平。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之差为基数(外币部分),缴纳 5% 营业税;金融租赁公司,以实现的租赁收益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1998年,这两类营业税税率调整为 8%);内资租赁公司,以租金总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为基数,缴纳 5% 的营业税。2003 年初,开始实行新税制:融资性租赁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为基数,税率 5%;经营性租赁,则按全部租金收入征收 5% 营业税。由于“内外有别”,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 25%左右,外资企业仅为 13%。
——体系不健全,产业链断裂。一方面,我国多数企业库存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依赖很大,而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 1% 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偏少,类型单一,定位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低,未形成强有力的产业链。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业务受限,从事的基本是传统出租,融资、促销、资产管理等功能无法发挥,产业根基太浅;与租赁业相关的担保公司、租赁经纪公司等非常缺乏,产业缺乏配套;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合作,租赁公司之间未形成完善的上下游互补的租赁网络;全国性的租赁行业协会尚未建立,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信息服务非常薄弱。
——观念陈旧,作茧自缚。现代租赁,倡导的是“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理念。在发达国家,人们的消费习惯是“能租就租,不能租才买”。而在国内,“自有自用自方便”、“万事不求人”的小农意识还大有市场,许多企业和个人尚未走出“租不如买”、“租东西是皮包商,没面子”、“制造商搞租赁是不务正业”等认识误区,还停留在一次性买断的原始阶段和传统观念上,影响了租赁业的市场发育和产业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