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40家。因信息渠道的原因,现仅对其中36家的境外投资者进行考察。
在36家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中,先后参与投资的境外法人机构计有日本38家;美国6家;法国6家;德国4家;意大利3家;新加坡2家;韩国1家;加拿大1家;香港9家;澳门1家;其他地区1家。
日本 日本投资者进入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时间早,投资者的数量多、知名度高,投资规模大,进入的租赁公司多,投资覆盖面广。38家日本投资者中,包括10家著名的银行:东京银行、日本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三和银行、东海银行、樱花银行、旭日银行、北海道拓植银行、东京三菱银行。7家著名的综合商社:三井物产、三菱商事、丸红、伊藤忠商事、日商岩井、日绵、兼松江商。4家著名的信托投资银行:安田信托银行、三井信托银行、三菱信托银行、东洋信托银行。2家著名的信用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此外,还有著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家:野村证券、三井生命。有影响的租赁公司11家:东方租赁、日本租赁、世纪租赁、NTT租赁、皇冠租赁、三井租赁、菱信租赁、昭和租赁、日兴银租赁、旭银租赁、东银租赁。工业企业2家:住友建机、日欧集装箱运输。
近几年来,日本投资者的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东京银行也改组成东京三菱银行;北海道拓植银行已破产,其股权转让给联亚集团(位于开曼群岛);日本租赁公司已被美国GE财务公司收购;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已被日本政府接管,待处理完坏帐以后,再考虑和其他银行合并。
日本投资者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较大。第一家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其外方股东就是日本的投资者。例如实华、友联、环宇、工商、上海葛洲坝-日岩等,其外方股东大多也是日本投资者。
美国 在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的美国投资者有6家:第一联美银行、吉埃蒂克斯股份公司、中国经贸信息咨询公司、AT&T财务公司、GE财务公司。
目前的变化:第一联美银行帐号的部分股权,已被渣打银行所收购。因此,第一联美银行在中国国际有色金属租赁公司的股权也改由渣打银行所持有。AT&T财务公司被加拿大纽科公司兼并,纽科租赁公司的股权改属加拿大纽科公司。GE财务公司因为收购了日本租赁公司和德国租赁财务公司,相应地取得了这两家公司在太平洋租赁和大业租赁的股权。
美国投资者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不大,其参股的租赁公司不多,新世纪和纽科的业绩较好,其他公司业绩平平。
法国 介入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上大多比较困难,业务的发展比较缓慢,在我国融资租赁业界的影响有限。因为内部调整,里昂信贷银行和里昂租赁公司在黄河国际租赁公司的股权,已由里昂海外租赁公司所持有。
德国 介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德国投资者有4家:德累斯登银行、巴伐利亚联合银行、德国租赁财务公司、西门子公司。
德国投资者所参与的租赁公司有显著的特色,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界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德累斯登银行参股的环球国际租赁公司,在促进融资租赁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和融资租赁立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业界内的影响很大;西门子参股的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在融资租赁形式上有创新和金额上的大手笔,已引起业界内外的广泛注意。
意大利 介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意大利投资者有3家:意大利商业银行、意大利国民劳动银行、意大利洛卡菲特租赁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意大利投资者参股的租赁公司很少开展业务。
新加坡 介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新加坡投资者有2家:华侨银行和维信有限公司,仅在一家租赁公司内有股份。由于种种原因,新加坡投资者参股的租赁公司业务量小,业绩平平。
韩国 介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韩国投资者只有1家:韩国产业租赁,参股的租赁公司仅1家。
加拿大 介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加拿大投资者只有1家:纽科公司。该公司兼并了AT&T财务公司以后,取得了AT&T公司在纽科租赁公司的股权。
港澳 在我国内地的融资租赁行业中,港澳投资者共有10家:中华三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宝瑞财务公司、日商岩井香港、天松有限公司、鼎协租赁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宏光发展有限公司、加林投资有限公司、澳门南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港澳投资者参股的租赁公司共8家,其中除了两家有明确合作对象的租赁公司以外,其他6家的规模不大,业务发展有限。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外部形象并不完美,但在这个行业的外方投资者是,竟云集了众多世界级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综合商社等。这种看似不和谐的现象,只要联系到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就很容易理解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动机,大体上有以下4个层面:
1. 抢占滩头阵地:80年代初期,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外汇管制严格,国内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更是遥遥无期。国际资本不仅不能轻易进入我国,国外银行在我国建立办事处也很不容易,至于建立分行,只是一种遥远的梦。但是,突然出现了以中外合资为形式,以融资租赁为内容的引进外资的窗口。对于很多世界级的银行来讲,这是他们进入中国市场千载难逢的良机。抢占滩头阵地,为以后建立办事处乃至分行服务,是投资者特别是一些世界级大银行的主要投资动机。
2. 建立伙伴关系:有一些商家和中方伙伴常有业务往来,但仅限于一事一议,见机而行,远未达到长期、稳定。现在,通过建立合资的租赁公司,和中方建立密切的伙伴关系,双方派出的人同长期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双方的高层领导能定期互访,无疑对今后其他业务的发展大有好处。事实上,不少外方投资者对租赁公司本身的盈亏并不在意,他们从租赁公司可能取得的利益,和他们向租赁公司派出人员的成本相比,往往是亏的,但他们仍然愿意赔本守摊。
3. 为资金找出路: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企业的技术装备落后,而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外汇严重短缺,需要大量引进外资,而不少发达国家的银行资金却急于寻找出路。这种强烈的互补性,吸引了很多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实现这种互补性的捷径,便是参加组建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4. 寻求贸易机会:融资租赁以融物代替融资,引进的外汇资金将全部用于境外设备的采购。对于境外的商社或者供货人来讲,这是一种安全、稳定的商机。在租赁公司参股的商社,大多持这种动机。
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改善,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动机因下列原因而逐渐发生变化:
1. 抢占滩头阵地作为一种历史阶段已成为过去。90年代中期以后,滩头上的外资银行几乎都在我国建立了办事处、分行,有的分行还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
2. 伙伴关系早已确立。经过将近20年选择与发展,伙伴之间在建立合资、合作企业方面已有多种合作,租赁公司不再是唯一的窗口,赔本守摊的现象逐步消失。
3. 国内外金融形势的变化,使外汇资金需求的互补性已变得微弱。近5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迅速攀升,人民币的利率一再下调,而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外汇资金成本不断上扬。对于国内客户来讲,融资租赁原有的可取之处,变得微弱了。
4. 贸易机会难以捕捉。融资租赁有一条不可更改的游戏规则:出卖人、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不得干预。以导求贸易机会为动机的投资者,投资效果并不理想。
投资动机的过时和变化,使境外投资者的行为出现了以下的变化:
1. 在我国已立住脚跟的外方银行,原有的滩头阵地已失去存在的价值。如果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他们可以还会继续支持。如果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十分糟糕,他们说“再见”就是很难避免的了。
2. 在我国外汇短缺、人民币存贷利率大大高于美元等外币利率时,外汇融资租赁曾经足以和银行的业务竞争。今天,有偿还能力的项目早已被国内银行以优惠条件所取得,单纯依靠提供资金已经不容易开展融资租赁。同样,单纯的提供贸易服务,也不容易开展融资租赁。
3. 在取得利润的3种主要手段(提供资金、提供服务、提供产品)中,单纯采用前两种,在融资租赁中已经很难奏效,需要考虑银贸结合,即以提供资金和产品为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使融资租赁外方投资者的投资动机发生了变化。外方投资者投资动机的变化,导致了租赁公司经营方针的变化,变化趋势之一是银贸结合和促销产品。
融资租赁和促销产品相联系,引起了业内外不少人士的忧虑,理由是促销产品将会遏制,甚至摧毁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和生存。
面对这种忧虑,有三个问题需要弄清,一是投资者的动机和通过租赁公司使用权动机实现的问题;二是根据融资租赁的规则,投资者的这种动机的实现前提问题;三是融资租赁公司本身的生存空间问题。现对这三个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1. 动机和动机实现问题。投资者的动机是一种主观愿望,这种主观愿望能否实现,还要受我国的经济环境、市场交易特点的制约。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外方投资者原有的投资动机中,获得贸易机会这一条就没有实现,至少是没有完全实现。因此,仅仅因为某种动机便产生忧虑,似有合理想象之嫌。
2. 融资租赁的规则,使外方投资者不可能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产品的销售垄断地位。在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事,基于风险责任,出卖人、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不得干预,租赁公司不可能成为外方投资者的销售部。事实上,在现有的40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已经有以促销产品为目的的外方投资者,承租人在选定出卖人时,并不是非选该外方投资者一家不可。因此,这种忧虑似乎缺少依据。
3. 融资租赁公司是连接银行、制造厂商和客户的纽带和中介机构。在银行看来,租赁公司是安排资金的可靠渠道之一;在客户看来,租赁公司是一种新的资金渠道,有利于通过快捷、简便的方式,抓住商机;在制造厂商看来,租赁公司为产品的销售,提供了新的渠道。各人在各自的立场上瞎子摸象,看法不同。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的分支机构,也不是客户的小金库,更不是隶属于制造厂家的专业促销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有自己特有的生存空间。
在实际交易中,融资租赁仅仅解决资金渠道,承租人对出卖人的选择权受《合同法》的保护。如果外方投资者的产品不具备竞争力,承租人有权不选择,如果外方投资者的产品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客户认定要购买,即使不通过融资租赁,客户也可以采用其他的资金渠道购买。因此,这种忧虑完全没有必要。
最后,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和生存需要压力和竞争,单纯的保护是不会奏效的,也许这是老生常谈。
当然,政府部门要加强管理,积极引导。部分业内专家认为,对于以促销产品为目的的外方投资者,对于隶属于外资制造厂家的促销性融资租赁公司,如果该类产品的国内制造厂家还未能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促销,按国民待遇原则适当进行一些限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