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亦称精神损害补偿或精神损害物质赔偿,是民事主题引起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批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各国民法对之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民法上称之为“相当金额赔偿”,在瑞士民法上称之为“慰抚”或“金钱给付之慰抚”,在日本判例学说上称之为“感谢料”,它愿义是一种慰抚金,指对精神损害既精神痛苦以货币(金钱)估计而构成的损害赔偿,赔偿原则上应支付货币。
由于“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于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是对一般民众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就是对规定损害进行追偿的组送。”因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把侵权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摁扣分为人身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和人身非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主要包括于后者之中。也正如美国法学家所言“由这一部分侵权行为法所保护利益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它只是非财产上的一部分,外部名誉之损害是非财产损害,但不属于精神损害。古代方中对人身损害多用刑法方法制裁。到罗马方后期才该为赔偿为主。自罗马方以来,侵权行为责任基本上以对人身伤害如财产上的损害为限,并没有突破“非财产上的损害”可以获得赔偿界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由近代西方民法确认的一个发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精神损害赔偿目前主要限定于以下领域:
——物质性人格权。即俗称的人身伤害,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一般人格权。即民事主题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对于在目前立法中尚未得到的确认的具体人格权,可依据一般人格权请求保护。
——身份权。具体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即对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隐私、荣誉等人格权益,以及其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