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法院在处理侵害生命健康权赔偿类案件(以下简称人损案件)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得到一定的赔偿。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可以遇到一些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责任明显微弱、侵害后果并非十分严重的(未构成残疾、死亡、精神疾病等)受害人在主张对身体损害赔偿的同时,要求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通常,凡没有证据足以证实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法院基本上不予支持。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从严原则(以下简称从严原则)割裂了自然人思想意识和物质肌体的统一性,不能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不符合现代法学人文主义发展的方向,不能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