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第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的。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建立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正积极开展强制三者险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建设,研究起草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正加紧制定强制三者险条款费率,进一步明确强制三者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第二,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篇章。目前,我国部分省市或地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道路通行者的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方面的需求迅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地方性法规无论从法律效力上还是从适应性上都无法满足新形式的需要。必须从立法角度,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第三,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从国外经验看,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少发展中国家均建立了强制三者险制度,并且其保障程度和覆盖面在不断完善和扩大。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结果,是中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保险服务经济、保障社会的价值体现。
??问: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呢?
??答: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列为法定强制保险,可以说势在必行,意义重大而深远。首先,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强制三者险,未办理强制三者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这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是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避免因交通事故造成财务风险,降低事故双方的经济压力。三是通过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保障肇事逃逸案件或未保险机动车肇事案件受害人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其次,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通过经济制约和行政手段相结合方式,实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的目标。一是通过保险费率与安全驾驶情况挂钩,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手段,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二是通过保险公司与交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提高交通事故处理速度,提高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效率,促进道路通行效率,方便百姓生活。
??答:可以概括为“三大特点”:一是具有强制性。强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制投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强制三者险,未办理强制三者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二)是强制承保。一方面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未交付保险费除外)。二是具有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遵循不亏损、不盈利原则。强制三者险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强制投保的险种,以保护广大道路交通通行者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经济补偿和社会救助为手段,体现了保险的社会效益性和公益性。因此,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必须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保监会定期对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费率,确保该项业务的非盈利性。三是具有广覆盖性。强制三者险具有较广的覆盖面。一是承保数量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属于强制三者险的承保对象。机动车范畴是指以动力装载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003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9650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2421万辆,摩托车为5930万辆,增长十分迅猛。二是保障范围广,强制三者险不仅保障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同样给予保障。